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
申辦說明
- 申請方式
- 跨區辦理:
- 跨區收件:
一、適用資格: 1.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者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以下者。 3.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評估確有需要,必須搭乘救護車者。 4.桃園市境內起訖之救護車車程始可申請補助。至外縣市或自外縣市至本市者,不予補助。 二、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切結書。 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4.救護車收據證明及醫師診斷證明。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申請人印章。 7.申請人及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補助範圍: 1.本市境內救護車補助費用二分之一,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訂定之收費標準。 2.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2次,補助額度依前款標準計算。 3.申請人請依前述資料,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備齊應備文件後送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辦(可跨區申請),逾期不受理。
- 跨區辦理:
- 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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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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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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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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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收據證明及醫師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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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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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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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款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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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處理時間
-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