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人民團體籌組申請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市級人民團體籌組申辦
- 申請方式
- 臨櫃:
社會局人民團體科臨櫃辦理
- 郵寄:
請郵寄至(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章程草案。
- 發起人名冊及證件(設籍或工作於本市之市民,且年滿18歲,並應有30人以上)。
- 相關證明文件:
(一)發起人為個人者,應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一份(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團體會員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一份(立案證書影本、公司執照影本等)。
(二)章程草案所規定之發起人專業資格證明。
(三)申請經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國內總會組織之國際團體者,應附國際總會之章程、簡介、立案證明書(含立案機關、日期、文號及團體性質),及該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中外文本。申請經外交部同意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之國際團體者,應附該國民間團體同意成立對等團體之承諾書(該承諾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中外文本。
- 交付方式
公文函覆
- 處理期限
26日
- 備註
- 社會團體分類如下:
(一)學術文化團體:以促進教育、文化、藝術活動及增進學術研究為主之團體。
(二)醫療衛生團體:以協助醫療服務,促進國民健康為主之團體。
(三)宗教團體: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之團體。
(四)體育運動團體:以普及全民運動,增進身心健康;發展競技運動,強化運動技術水準;蓬勃運動產業及運動學術研究為主之團體。
(五)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以辦理社會服務及慈善活動為主之團體。
(六)國際團體:以辦理國際交流活動,促進我與他國人民間之認識及連繫為主,經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之國內總會組織或經外交部同意之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團體。
(七)經濟團體:以農業(農林漁牧狩獵業)、工礦業(礦業、製造業、水電燃料瓦斯業、營造業)、服務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等)等經濟性任務或相關學術研究、發展為主之團體。
(八)環保團體:以提昇環境品質,從事環境保護,維護環境資源為主之團體。
(九)宗親會:以姓氏相同者為主所組織之宗親團體。
(十)同鄉會:以原籍貫或出生地(以省市、縣市區域為準)相同者於他行政區域組織之同鄉團體,或區域同鄉團體聯合海外同鄉團體組織之世界同鄉總會。
(十一)同學校友會:以聯絡有正式學籍之國內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已離校肄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研修結業)同學校友情誼為主之團體。
(十二)其他公益團體。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
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承辦人員
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承辦人員
聯絡電話
3322101#6312-15, 63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