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災害救助,死亡救助、失蹤救助、重傷救助、住屋土石流救助、安遷救助、住屋淹水救助。
- 申請方式
- 臨櫃: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應備證件
- 災害證明,火災由消防局開立火災證明,水災及地震由中央氣象局 發布之豪雨特報或地震特報為準。
- 醫院診斷書。
- 死亡證明。
- 房屋證明,房屋謄本、建築執照影印本、稅捐證明、水電繳費收據等擇ㄧ。
- 桃園市災害救助勘查報表。
- 戶口名簿。
- 租賃契約。
- 受災地址之受災照片4-6張
- 交付方式
公文函覆
- 處理期限
區公所30日,市政府7日
- 備註
- 災害:指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 災害救助:死亡救助、失蹤救助、重傷救助、住屋土石流救助、安遷救助、住屋淹水救助。
-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複審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作業流程圖
- 線上流程圖
無
- 一般作業流程圖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承辦人員
王建盛
聯絡電話
03-3322101#6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