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撥公共基金申請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申請對象:起造人
- 申請方式
- 臨櫃:
親洽科收文收件
- 郵寄:
郵寄科收文收件
-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建造執照
- 每張文件請核管委會大小章
- 交付方式
郵寄
- 處理期限
7日
- 備註
- 依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作業流程圖
- 線上流程圖
無
- 一般作業流程圖
流程圖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
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
承辦人員
公寓大廈科轄區承辦員
聯絡電話
(03)3322101轉6708-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