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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審核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 提供水土保持申請書件申請審查
- 應備證件
-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請參考書表下載附件)
- 處理期限
-
30日
- 備註
- 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情形: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1)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2)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3)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4)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 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情形: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開發利用行為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平行審查。
-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水土保持計畫情形: (1)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2)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 (3)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 (4)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 (5)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6)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 (7)堆積土石。 (8)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 (9)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上開行為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
- 水土保持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二、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者。 三、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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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坡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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