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延期返國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役男申請延期返國
- 申請方式
- 臨櫃:
至本市各區公所民政課兵役櫃檯臨櫃申辦。
- 應備證件
- 申請人應備:
(一)役男至區公所申辦者,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委託他人代辦者,攜帶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役男申請延期返國委託書。
- 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者:
(一)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證書,或經驗證意外災難或不可抗力事故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護照影本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者:
(一)經驗證之在學證明。
(二)父或母之駐外證明。
(三)護照影本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未在學役男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未能如期返國者:
(一)經轄區漁會證明之具有役男身分上遠洋作業漁船保證書(由申請人向轄區漁會取得)。
(二)護照影本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 交付方式
將核定結果函復當事人並副知區公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處理期限
區公所5日,市府5日
- 備註
- 由役男或其家屬或委託他人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再由區公所函轉市政府核辦。
- 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者,申請其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2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 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者,申請其延期返國,在學證明應經驗證,期限每次不得逾3年。
- 未在學役男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最長不得逾年滿24歲之年12月31日。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
民政局-兵役科
承辦人員
兵役科
聯絡電話
03-334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