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民役男申請暫緩徵兵處理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僑民役男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 申請方式
- 臨櫃:
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民政課兵役櫃檯臨櫃申辦。
- 應備證件
- 僑民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一式三份)
- 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3項各款(詳如下列第捌點說明)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一)依第1款申請者,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同意投資函、投資額審定函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核准設立公司函及登記事項表)。
(二)依第2款申請者,除前款所附證明文件外,另須檢附在職證明(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或行政院勞委會聘僱許可函(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者)。
(三)依第3款申請者,檢附銀行主管機關證明。
(四)依第4款申請者,檢附外交部或僑務委員會證明。
(五)依第5款申請者,檢附司法機關證明。
- 役男入出境紀錄(含持國照、外照入出境紀錄)。
- 僑民身分證明文件:
(一)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外國護照(無外國護照者須寫切結書)。
(三)最高學歷證明書或切結書。
- 全戶戶籍資料(可由系統查調,申請人得免檢附)。
- 交付方式
將核定結果函覆公所及申請人。
- 處理期限
區公所7日,市府7日
- 備註
-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3項:應辦理徵兵處理之歸國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轉報市政府核准暫緩徵兵處理:
(一)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 (或其他等值貨幣) 以上,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第1款)
(二)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第2款)
(三)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 (含辦事處) 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經銀行主管機關證明者。(第3款)
(四)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第4款)
(五)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經司法機關證明者。(第5款)
-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3項各款之暫緩徵兵處理於原因消滅時為止。但第4款以3年為限,第5款以3個月為限。第5款如屆滿期限有特殊原因發生,仍須繼續暫緩徵兵處理,經司法機關證明屬實者,得依第3項規定,再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 僑民役男經核准暫緩徵兵處理者,於暫緩徵兵處理之原因消滅或已屆滿規定期限,應自原因消滅或屆滿規定期限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戶籍地區公所申報。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
民政局-兵役科
承辦人員
兵役科承辦人員
聯絡電話
03-334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