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負責人變動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寺廟負責人變動後,寺廟負責人應檢附變動後負責人員名冊、印鑑式及相關會議紀錄等文件,報請區公所函轉市政府辦理變動事宜。
- 申請方式
- 其他:
基於寺廟自治之原則,由寺廟訂定管理組織章程,規範其負責人產生方式及任期。
- 應備證件
- 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其他文件及份數:
一、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正本4份【(民)表1】。
二、依章程規定變動負責人之會議紀錄或其他依章程規定產生負責人之文件,正本1份、影本3份。
三、簽到簿冊,正本1份、影本3份。
四、變動後之管理監察委員或執事名冊,正本4份。
五、繳回原核發寺廟登記證。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七、上開文件正本應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章;影本由負責人切結與正本相符,備齊後函報區公所初審。
- 交付方式
報請區公所函轉市政府辦理變動事宜。
- 處理期限
21日
- 備註
作業流程圖
- 線上流程圖
無
- 一般作業流程圖
流程圖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
民政局-宗教科
承辦人員
宗教科
聯絡電話
03-3322101#5617、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