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圖記或負責人印鑑變動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寺廟之圖記及負責人印鑑變動為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應報備查事項之一,亦為寺廟廟務管理之一環。基於寺廟自治之原則,由寺廟依管理組織章程變動後陳報本府備查用印,俾便寺廟運作。
- 申請方式
- 其他:
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變動後,寺廟負責人應檢附變動後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有權決議變動機構之會議紀錄等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 應備證件
- 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其他文件及份數:
一、變動後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4份。【(民)表1】
二、有權變動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機構之會議紀錄,正本1份、影本3份。
三、簽到簿冊,正本1份、影本3份。
四、其他有關文件。
五、上開文件正本應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章;影本由負責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 交付方式
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 處理期限
21日
- 備註
作業流程圖
- 線上流程圖
無
- 一般作業流程圖
流程圖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
民政局-宗教科
承辦人員
宗教科
聯絡電話
03-3322101#5617、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