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寺廟圖記印鑑證明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寺廟之圖記及印鑑為寺廟辦理部份事項應備文件,基於寺廟自治之原則,由寺廟依程序陳報本府發給證明,俾便寺廟辦理相關事項。
- 申請方式
- 其他:
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變動後,寺廟負責人應檢附變動後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有權決議變動機構之會議紀錄等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 應備證件
- 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其他文件及份數:
一、寺廟印鑑證明申請書。【(民)表1】
二、寺廟印鑑證明書。【(民)表2】
三、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之章程影本。
四、章程規定有權決議機構之會議記錄。
五、合法有效寺廟登記證影本。
六、擬處分不動產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七、其他應備文件。
- 交付方式
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 處理期限
21日
- 備註
作業流程圖
- 線上流程圖
無
- 一般作業流程圖
流程圖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
民政局-宗教科
承辦人員
宗教科
聯絡電話
03-3322101#5617、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