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使用執照謄本核發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由公所核發之案件,若須申請使用執照謄本,由申請人填妥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證件,向核發使用執照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本府核發之案件,應逕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請。https://oba.tycg.gov.tw/
- 申請方式
- 臨櫃:
建築物所在地區公所
- 郵寄:
請郵寄至建築物所在地區公所
- 其他:
委託辦理(委託人請郵寄或到場辦理)
- 應備證件
- 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正反面 且需於空白處簽名蓋私章證明與正本無誤)。
- 所有權人為法人者另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需蓋公司大小章證明與正本無誤)。
- 申請人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申請者,請檢附管委員主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需蓋管委會及主委印章證明與正本無誤)。
-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下列各項擇一檢附):
(一)3個月內建物登記簿謄本(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二)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三)最近一期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影本及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未辦妥建物保存登記者檢附)。
- 使用執照謄本申請書
- 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
- 如為委託他人申請者,請檢附受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空白處核私章。
- 交付方式
臨櫃
- 處理期限
8日
- 備註
- 繳費與否:規費200元。
- 繳費方式:臨櫃繳費。
- 繳費期限為核准通知3天內,若超過時間未繳費請重新辦理。
- 委託人申請請用郵寄或臨櫃辦理並附上委託人申份證影本(正反面且需於空白處簽名蓋私章證明與正本無誤)。
作業流程圖
- 線上流程圖
無
- 一般作業流程圖
流程圖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
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
承辦人員
施工管理科
聯絡電話
03-3322101 #6102
傳真
03-333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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