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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申訴案件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 1.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所謂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前述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3.如求職人或受僱人遭遇就業歧視,可經由本申辦項目於線上提出申訴,本府受理後,將安排勞資雙方分別進行訪談並作成紀錄,送請本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
- 應備證件
- 線上填報桃園市政府就業歧視申訴書並上傳相關資料。
- 處理期限
-
30日
- 備註
- 桃園市政府就業歧視申訴書及相關資料。
作業流程圖
- 一般作業流程圖
書表下載
- 申請書
- 其他文件
承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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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勞動條件科
承辦人員
勞動條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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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323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