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申請展覽活動(文化局本館)7/1-7/31收件申辦說明

申請展覽活動(文化局本館)7/1-7/31收件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一、 宗旨:為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創作及展出,提升本市美術水準。 二、 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 申請場地: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第一展覽室、第二展覽室及二、三樓畫廊。 四、 展覽類別: (一) 西方媒材類:油畫、水彩、粉彩、版畫、插畫等相關作品。 (二) 東方媒材類:水墨、書法、膠彩、篆刻等相關作品。 (三) 綜合類:雕塑、陶藝、攝影、複合媒材、工藝設計、新媒體等相關作品。
  • 申請方式
      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填妥申請表,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本局展演藝術科提出申請。
  • 應備證件
    1. 個展:二十張照片。
    2. 聯展:二至十人,每人三張照片;十人以上,每人二張照片,至多不超過三十張。送審之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凡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資料表。
    3. 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4. 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Word格式繕打,內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送審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三百萬畫素(3 Megapixels或2048 ×1536 pixels) 以上之JPEG(副檔名為jpg)檔,並將申請資料燒錄光碟或存於隨身碟送件。
  • 處理期限
      90日
  • 備註
作業流程圖
  • 線上流程圖
  • 一般作業流程圖
書表下載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
承辦人員
聯絡電話
傳真
email
承辦單位
文化局-展演藝術科
承辦人員
何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320
80023449@mail.tycg.gov.tw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