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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2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114年第2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收件日程為1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截止。 【補助重點摘要可參閱備註,實際申請補助方式請參閱本補助要點文字】
  • 應備證件
    1. 線上申請(於「桃園網路e指通」網站進行申請並上傳以下兩個檔案): (一)、補助申請表(已蓋章用印並包含負責人或個人身分證照片): 彩色掃描PDF檔一份。如欲另行檢附計畫書,請附於申請表之後。 (二)、附件: (1)團體立案證書。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2)用印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者,免填揭露表。 (3)兩年內演出之影音檔案資料,以可點選連結或QR Code提供可下載檔案之雲端連結。 (4)以上附件集結成同一PDF檔一份。 (5)申請階段自主檢核表
    2. 臨櫃(所需檢附文件同郵寄申請方式)。 前項檢附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 處理期限
      30日
  • 備註
    1.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市)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3. 演出活動於本市辦理為原則。但演出活動為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光影文化館及本局演藝廳者,另依該場館節目審查辦理,不在本補助範疇內。
    4. 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10萬元為限;團體、法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5. 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申請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收件截止。 (二)第二期:申請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收件。
    6. 本要點申請方式包含郵寄申請、線上申請及臨櫃(擇一申請即可)。
    7. 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案。同一補助案申請者僅得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擇一申請,如有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時,應予註明。
    8. 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遴選表演藝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辦理複審。就申請案件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本市藝文環境提升之幫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承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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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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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文化局-展演藝術科
承辦人員
李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314
80022593@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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