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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住址隱匿申辦說明

申辦說明
  • 服務說明
      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且基於如揭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部分住址資料,尚可符合不動產公示原則需要,是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如有任何人申請該標的之土地(或建物)登記及地價第二類謄本時,隱匿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 申請方式
      民眾申請住址隱匿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或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提出申請 (104年2月2日開放使用)。
  • 應備證件
  • 處理期限
      3日
  • 備註
作業流程圖
  • 線上流程圖
  • 一般作業流程圖
書表下載
  • 申請書
  • 範例
  • 其他文件

承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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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地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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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101分機:5350~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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